侯耀华一人做了十则违法电视广告,在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中,堪称之最。自媒体曝光后,立刻引起了人们的抨击和谴责。
由此,我联想到赵本山的“蚁力神”、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葛优的“亿霖木业”、范伟的“28.com”、文清的“眼保姆”以及赵忠祥的“复方咳喘胶囊”……世人不仅震惊,而且要质问: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总是如影随形,为何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自实施以来,成绩卓著,有目共睹,无需赘言。但其中没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一法律的空白,则为虚假广告的代言者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留下敛财的空间。如果出了问题时,明星往往把自己打扮成不知情的局外人,可怜兮兮的受害者。任你舆论哗然,任你群情激愤,也无损于自身的一根毫毛,结果总是不了了之,我们从未看到一则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所以,明星们做起广告来毫无顾忌,这是原因之一也。
凡是一则广告,一般要经过许可、经营和登载三个阶段才能面世。按规定,广告内容需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媒体上登载。在具体的流程中,各环节的监管人员若能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遇到有问题的广告,给予封杀,是完全可以减少或杜绝虚假广告流入社会的。然而遗憾的是,有的监管部门形同虚设,只是走走过场而已。甚至严重渎职,为黑色利益链条缚住手脚,利欲熏心,慧眼失聪,给带“疡”的广告大开绿灯,一路放行,这是原因之二也。
做广告不是演戏,代言也不是过家家。在演戏说相声时,怎么折腾、忽悠都行,而成了某商品的代言人,就不可任意所为,应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不能把良心公德抛却脑后。影视明星吕丽萍讲得好:“广告代言人要坚守做人原则,经济利益不是第一位的。”现在有些明星,在丰厚利益的驱使下,不能自律,缺乏责任意识,见钱眼开,什么广告都敢做,这是原因之三也。
总之,目前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已成为社会的公害。其泛滥成灾、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除了加强工商、质检等部门监管和明星自律外,尽快完善《广告法》也是当务之急。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给予法律规范,出了问题,后果严重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严管不足以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不严惩不足以让一些明星吸取教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整治虚假广告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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