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在民事侵权领域填补了《民法通则》规定上的不足,使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完善迈进了一大步。同时,该法的相关规定在虚假违法广告领域亦有着很好的规范意义,对于《广告法》的修订来说将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可以说是社会的一个顽疾。国家正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等措施来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周伯华局长2009年12月24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2009年全系统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2万件,可以说整顿的力度是比较大的。而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在监管和查处方面较传统广告存在较大区别和难度,它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产物。2007年6月,中国广告协会曾颁布《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要求网络广告应当合法,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的劳动及知识产权,不得设计、制作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承诺等方面使人误解的广告,尊重他人的劳动与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也即将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包括广告服务在内的行为将进行专门规制,相信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规范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给予了被侵权人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又不是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过于严格的责任,而是规定在其“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条件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强调其“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这相较于其他的一些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来说,有很大的进步性。
当然,对于网络广告侵权案件来说,可能更多地还是需要在《广告法》中进行调整。目前《广告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在网络广告侵权领域,《侵权责任法》相对来说是一般法,规定的是普通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于网络广告的规范主要还是应当适用《广告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已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笔者相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在一定程度上将参考《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原则的规定,对广告侵权行为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以增强对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周伯华局长12月24日表示,2010年将持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相信随着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以及民事活动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广告将得到不断规范,侵权行为将大幅度减少,最终还互联网广告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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