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28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5号令公布。《通告》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过多、设置布局不合理、与周边建筑景观不协调等问题,《通告》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包括:
第一,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
第二,在实施方案颁布前,对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每次批准延期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除因市重大活动需要,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外,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通过彩旗、条幅、系留气球、招贴式户外商业广告等方式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此外,《通告》还对设置、发布其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作了限制性规范;并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虽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或者本《通告》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了相应的清理要求。
《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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