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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屡禁“特供”标识不止:违反广告法

2013-4-10 10:09:38      点击:

4月6日,趁着小长假,北京居民李丽(化名)开始了今年的第一次家庭大扫除。  

阳台的一角堆着几个纸箱子,其中两个箱子上印着“国家机关特需专供”,里面是东北一家粮油企业生产的大米。另有两个箱子上面标着“人民大会堂专供”,里面装着几块云南的普洱茶饼。  

想起以前喝的一种凉茶饮料的罐身上、一种酸奶的外包装上标着“人民大会堂”,家里炒菜用的一种食用油瓶身上标有“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李丽向先生调侃道:“我们一直过着特需专供的日子呵。”   

“特供”标识屡禁不绝  

李丽所不知道的是,“国家机关特需专供”、“人民大会堂专供”等标识已经被禁止滥用到商品上。  

3月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和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此类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四类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曾撰文呼吁取消特供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五部门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标识,是为了清理“特供”市场上的混乱状况,特别是一些企业打着“特供”的旗号宣传营销。 

胡星斗指出,“特供”源远流长,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后,国家将“特供”制度化。特供制度,主要指专门为高级干部量身定做的一项特殊的食品供应制度(有时也指食品之外的特权供应),特供体系从原料生产到调运、配送、验收等各环节,都由专职人员、专门车间、专用设备、专库、专车进行。  

1989年,“特供”在中央文件中消失。   

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讨论的知名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指出,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这并非国家第一次发文治理滥用“特供”标识现象。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指出: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此类行为违反广告法。  

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出类似禁令。但利用国家机关名义作为商品标识的现象依然存在,包括国内知名企业也在滥用“特供”标识。  

清理“特供”标识初见成效  

国家此轮治理滥用“特供”标识现象始于两年前。   

2011年5月,一家著名食用油品牌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家大型超市外做了一幅墙面广告,写着“××花生油,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及“你知道吗?送国宴油更体面哦”。  

当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在产品上打着“人民大会堂”、“专供××机关”等名义,利用消费者追求高档、稀缺的心理,违反了广告法,对该品牌企业进行查处。 

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年9月开始,工商总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对实体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现象进行专项治理行动。 

该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酒类、茶类、乳制品、饮料、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超市、市场零售店及饭店等销售场所,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治理结果显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四部委共督促相关企业撤除违规标识115万件,监测广告194万条(次),立案查处案件533件。  

李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去年去超市购物时发现,喜欢喝的一种凉茶饮料的罐身上已经看不到醒目的“人民大会堂”标签了,某款牛奶的外包装上也看不到“人民大会堂”五个字,取而代之的是“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去年下半年,相关部委发布的一份文件指出:2011年9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以来,实体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现象仍出现在互联网上。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等10部委转而开始对虚拟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现象进行集中清理。   

今年3月下发的通知则明确表示,该次治理“收到了良好效果”,此次下发文件是“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徐焕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商家为什么要打“特供”牌?就是基于大家认为“特供”意味着质量有保障,意味着好品质,意味着安全,商家基于销售目标,难以放弃利用“特供”进行营销这种商业行为。  

纳入政府采购框架   

今年3月下发的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  

胡星斗认为,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下,政府采购法将对国家机关采购特供物品作出一定限制。   

胡星斗表示,政府所需物品应该全部从市场上购买,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不应该存在特殊的生产方式,更不应该存在“特供”市场。不过,要确保政府采购物品的安全,可以通过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化验、监测程序。  

徐焕东认为,在政府采购框架下,政府可以采购特殊商品,但商家不能在政府采购的商品上标识为政府“特供”,因为商家一旦贴上“特供”标识,这种商品就变得没有竞争性,商家的行为影响公平竞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证实,“特供”产品在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占有相当比例。调研组所取得的协议供货成交记录中将近四分之一(23.98%)是“特供”产品及涉密产品。  

调研报告发现,政府采购中的“特供”产品价格不透明、不合理。“特供”产品不但价格普遍偏高,而且定价机制不透明,往往以“特供”掩盖商品配置和型号,使其脱离监管。 

调研报告认为,“特供”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分割和价格歧视,对政府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使政府承担较高的采购成本。  

调研报告执笔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政府采购中,如果一般产品难以满足需要,不排除特殊供应,但这种“特供”需履行严格的、规范的审批程序。 

规范化的“特供”产品采购审批程序包括:政府采购需提出特殊需要的理由、依据,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开。  

吕艳滨认为,一部政府采购法并不能解决“特供”市场存在的问题。“‘特供’本身应该加以区分,有些‘特供’是不应该存在的。这些不走政府采购‘特供’物品,要依据预算法加强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   

“你的预算当中没有钱买这个东西,你怎么能够拿钱买?关键还在于规范公权力。”吕艳滨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