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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户外广告经营者:
为加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年初自治区工商局广告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工商质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整治范围为全市各户外广告经营者。整治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2015年4月15日止。
二、要求
发布下列广告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三、提交材料
(一)各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请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其它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三)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逾期未按通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将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471—*******联系人:杨巨才
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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